自12月1日起,湖南省严格实行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坚决执行“六不发航”规定:证照不齐不发航、超载不发航、船况不良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乘客不穿救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
为加强客渡船航行安全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签单发航是指客渡船在渡口、港口(码头)发航前,由签单员现场核查其安全航行条件,并签单同意后方可发航。签单发航分为航次签单发航、抽查签单发航两类。实行抽查签单发航的每周至少核查签单1次。根据《规定》,全省渡口、港口(码头)均须实行签单发航。学生渡口和年均日渡运量100人次以上渡口、港口(码头)应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其他渡口、港口(码头)一般实行抽查签单发航,但在节假日、赶场(集)日和其他预计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时段应当实行航次签单发航。《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工作,签单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签单员负责督促客渡船严格执行“六不发航”规定,及时制止客渡船违反安全航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报当地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