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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3-04-06 14: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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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国道南小一级公路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南小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有效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法律、法规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小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亦称业主、建设单位)发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控制目标,“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全优”,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业主、承包人(亦称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人员要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公正心;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育努力学习、勤于钻研、踏实工作、尊重科学的职业道德;保持严明的工作纪律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工作。

第四条 南小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处罚、档案及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物资、工程资金、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宣传报道、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对南小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依规管理,确保南小一级公路工程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控制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南小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总工办、总监办、合同处、稽查处、中心实验室、财务处。

第六条 监理单位设置监理组,委任一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管理全部监理人员的生活、工作和监理的一切技术、行政事务;配备一名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协助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工作,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在时代理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履行工作职权;根据合同要求配备道路、隧道、结构、路面、合同管理、测量、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各级监理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

工程开工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未经指挥长同意不得更换;否则,除停拨资金外,还将按每人次2万元承担违约金。若需更换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经业主同意,审查更换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低于被更换人,方能更换。否则,除不给拨付工程预付款外,还将按每人2万元承担违约金。

第七条 承包人在本合同段工地现场设置项目经理部,委任一名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对本合同段工程施工管理负总责;委任一名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合同段技术、质量负责。项目部成立工地试验室,按合同条款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质量、进度、环保、安全、保通、物资、财务、宣传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各项工作。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若需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经业主同意,并审查更换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低于被更换人,方能更换,否则,将按每人次10万承担违约金。

第八条 指挥部、项目部、监理组制定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各级管理部门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其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严格控制工序工程质量,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优良,以分项工程质量确保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优良。

第十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各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管理要“勤检查、多教育、严处理”,在广大职工中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的思想,强化全员优良工程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各级工程管理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树立“以质量论成败”的政治观念,对工程质量问题要“下狠心,动真格”进行处理,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和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控制、妥善处理、不留隐患。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业主管理、社会监督”的双向质量监管方式,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优良目标的实现。业主、承包人、监理人员均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指挥部设置工程质量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以项目总工程师为首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规定的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奖惩制度,制定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质量责任细化分解、量化到人、层层落实、重奖重罚。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建立健全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为首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业主的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管理水平高、生活作风好”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加强现场旁站、抽检、试验、测量,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现场监理力度,确保任何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均达到要求,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签证,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质量检验达不到要求,不准签认《中间交工证书》;无《中间交工证书》不准进行计量。

第十四条 指挥部建立健全指挥长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指挥部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要深入工地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及时解决、处理工程技术质量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随时掌握整体工程质量动态。

第十五条 指挥部成立工程质量稽查处,不间断地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早、中、晚容易出现管理空白的时间段及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现场处理,并向指挥部报告工程质量稽查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实行全员工程质量管理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云南省交通厅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立即向业主报告,并对现场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指挥部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承包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八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南小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同段完工时间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适当提前,以确保整体项目建设总工期不延期。

第十九条 承包人在工程开工之前,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组织进行施工复测,考察工程现场,结合工程自身的地质、水文、气候、交通干扰、沿线社会关系等特点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各种因素,按照合同工期的时间要求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和业主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承包人对业主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要进行目标细化分解,突出控制重点工程和关键工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合理调配机械和人员,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当发现任何一项工程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加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不落后于计划进度。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要经常进行核实、分析,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估,如发现承包人进度滞后,应立即通知其进行调整,并及时将工程进度评估报告报送业主。

第二十二条 指挥部的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入工地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加快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协调解决施工单位与沿线群众的关系以及施工与保通的关系等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为加快工程进度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要文明施工,合同段起点要求竖立施工标志牌,标明工程名称、起止桩号、承包人名称;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插牌施工,管理人员挂牌上岗;施工现场悬挂质量、进度、安全等宣传标语,做到管理秩序井然、工地形象良好。承包人之间,特别是相邻的项目部,要顾全大局、互谅互让,避免相互扯皮、制造矛盾,甚至相互争斗现象的发生;承包人、监理人员、业主三方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使南小一级公路的工程进度按计划顺利进行。

第五章 工程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费用管理包括工程计量与工程支付。工程计量与支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符合规定”的原则,质量不合格不予计量,数量不属实不予计量,资料不齐全不予计量,手续不完善不予计量,审核签字不通过不予支付。监理人员、指挥部的工程管理人员,要以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工程数量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工程费用,**大限度地节约工程投资。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的资料为依据进行工程计量申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业主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有关文件、监理记录、监理测量数据等资料进行认真计算核实,按规定签认工程数量。业主的有关人员应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认真复核,确认计量程序符合要求,所附资料完整齐全,计算结果正确无误,方能签字认可。在复核过程中,业主认为对某一工程数量有疑问,应进行现场核实查证。业主对工程量具有**终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监理组、指挥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程数量台帐、变更设计台帐和工程支付台帐,做到数据真实、准确清楚,附件资料完整齐全。承包人、监理组、业主四方的台帐须经常核对,各项数据应相互一致。

第二十七条 指挥部各级领导和工程计量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计量与支付报表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核上报,使承包人尽快得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工程计量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一个数据认真进行核对,如实申报、签认工程数量。对“重报、多报、虚报、预报”工程数量的承包人和签认虚假工程数量的监理人员,按《南小一级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和《南小一级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人员均可根据工程安全需要、水文地质变化、地形变化等情况提出变更意向,由业主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四方代表进行现场研究,决定变更方案。复杂的技术方案报请省交通厅公路工程技术专家委员进行论证。

第三十条 业主鼓励承包人、监理人员、指挥部工程技术人员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工程提出优化建议方案,进行优化设计。对批准实施的优化设计参与单位和人员,按节约投资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交通厅制定的《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5]401号)。变更设计的审批权限和具体程序按照《南小一级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积极配合业主、监理、承包人处理工程变更设计问题,完成与设计有关的各项后续服务工作。如设计单位所派设计代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以致影响工程施工,业主将按照云南省交通厅制定的《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5]401号)报请交通厅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进行监督,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发现少做多报变更设计工程,按多报部分工程数量的2倍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对新增(补充)的单价,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编制上报,业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查,进行合理调整,以业主**终审定的单价为准。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监理组、指挥部要指定专人管理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对工程变更设计资料进行整理,按规定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对变更项目和数量进行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列入工程数量台账。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的开展监理工作,不准介绍家属亲友到自己监理路段承包施工,不准与承包人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关系,不准损害业主利益,不准刁难施工单位,不准接受施工单位、包工头、民工的宴请,不准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要带头执行以上“六不准”,管理好所有监理人员。业主对监理人员进行经常性业务考核,进行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考察,对工作不称职的监理人员限期辞退,对有违纪行为的监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监理的各项方针、法规、合同条款以及业主各项管理办法和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发扬艰苦奋斗,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自觉规范监理行为,维护监理人员的良好形象,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员应按照《南小一级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执行监理程序,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对每道工序进行严格检验把关,对重要工序的工程质量要进行跟班监理,加大监理力度。必须严把工序检验签证关,上道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管好工程质量的同时,对工程数量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按规定签认工程数量,有效控制工程费用。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对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数量的核实签证,要及时进行办理,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十条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计量(合同)工程师必须是监理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及计量、道路、结构、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经业主批准不得更换。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交纳监理费总额的5%的优良工程保证金,由指挥部财务处在拨付监理服务费时扣交。如竣工验收时,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等级达到优良,保证金全部退还;否则,保证金不给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驻地监理签认工程数量有弄虚作假行为,每发现一次,除对监理单位处以1万元~5万元的违约金外,当事人处以100~1000元的违约金。对违反规定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上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试验检测

第四十三条 指挥部成立中心试验室,中心试验室配备足够的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负责原材料、配合比等标准试验、日常抽检试验、指挥部安排的试验检测项目,协助完成监理试验项目。项目部设立工地试验室,负责本合同段的试验检测工作。在特殊要求的试验检测项目,将试验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专项试验检测。

第四十四条 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进行操作,工作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对提交的试验结果负责;发现试验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如因试验操作不认真导致试验结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管理决策失误或发生损失要追究试验人员的责任,对故意做虚假资料的试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员要加大平行抽检试验和现场检测力度,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值时,必须立即进行分析研究,并向上级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对分项工程各项指标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标准规定的施工单位检测频率的20%,并定期向指挥部报送试验检测月报表。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的各级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要支持试验检测人员的工作,凡是试验检测人员提供的正确试验结果都必须予以承认,并对试验结果证明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坚决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处理,直至重新检测达到合格为止。

第四十七条 业主试验人员在完成规定的试验项目之后,要极积主动的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工程质量状况,对工程材料、半成品及各项施工质量控制指标进行取样试验和随机抽捡,随时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提供试验检测报告,对实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指挥部报送试验检测分析报告。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试验检测数据,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各种试验记录、报告、资料,按合同段分别进行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 工程质量稽查

第四十八条 指挥部成立工程质量稽查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工程质量稽查为重点,对工程建设进度、数量、资金、安全、环保等进行专项稽查,督促承包人、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以及业主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四十九条 稽查组的人员要发扬吃苦耐劳、连续作战、敢于碰硬的精神,坚持不间断的在工地巡查,特别是对早、中、晚,承包人和监理人员容易出现管理空白的时间段进行重点稽查,采取“杀回马枪”、“突击抽查”等多种有效形式进行检查。对查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坚决、彻底的处理,不论什么人都一视同仁,不讲情面,不留质量隐患。稽查组要随时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领导汇报稽查处理情况,并每月按期编制《工程稽查简报》。《工程稽查简报》上报指挥部相关部门,下发驻地办及承包单位。

第五十条 稽查人员要以“公正、严肃”的态度,严格按照规定处理问题。对与施工单位发生不正当关系、玩忽职守、放过问题,徇私枉法的稽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设立南小一级公路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与水保四项奖励基金和保证金,奖励基金数额分别为合同总价的0.15%、0.15%、0.1%、0.1%,保证金数额分别为支付总价的1%、1%、0.5%、0.5%。奖励基金和保证金在中期支付时按比例扣留。业主每年组织一次工程质量进度大检查评比活动,使用奖励基金对工程质量好、工程进度快以及安全生产、环保水保工作做得好的承包人和监理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检查评比奖励及处罚办法按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业主对违反合同条款、技术规范、业主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施工的承包人,采取“批评警告、停工整改、返工处理、收取工程质量违约金、通报、终止施工合同”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指挥部的工程管理人员在工地发现不合格工程时,均有权通知稽查组或驻地办向承包人开具《工程违约处罚通知单》进行处罚。对不合格工程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必须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返工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认,不得进行覆盖。

第十一章 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五十四条 结合工程实际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工程质量,以科研项目促进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要进行充分论证,进行技术、质量、经济等多方面的综合分析比较,在保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费用合理的前提下推广应用。

第五十五条 对于特殊复杂尚无成熟施工工艺的项目,争取科研项目立项,与科研单位进行联合研究攻关,总结切合实际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质量控制措施。对选定为科研试验项目的施工段,承包人必须积极支持配合,服从业主的统一安排。

第五十六条 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和检测监控仪器、工具,提高工程质量控制精度。承包人、业主均要配备先进的办公设备,充分利用工程管理软件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费用管理,利用网络技术传递工程资料、报表、信息,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管理费用。


第十二章 资料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组要指定专人管理工程资料,保证设计资料、竣工资料、文书资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种资料完整、齐全。

第五十八条 承包人对已完工程要及时制作竣工图表,工程完成后进行补充完善,整理复印装订;不得将全部竣工资料推迟到工程完工后再集中人员编制。监理组每月对监理资料进行清理、分类、建档,待工程完工后,将各项资料图表按照规定装订成册,提交给业主。

第五十九条 指挥部各部门,平时要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包括来往文件、报告、批复、合同、协议、证明等图文、影像材料,需要纳入竣工资料的进行整理装订成册,不需纳入竣工资料的,由各部门单独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六十条 竣工资料,包括试验检测资料,全部进行微机化处理,除签署意见及签字外,不得存在手写体;但已签证的原始记录必须完整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三章 物资管理

第六十一条 工程用材料、物资的管理要做到计划准确、采购节约、保证质量、供应及时、结算清楚、台帐健全。

第六十二条 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材料,由业主统一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供应给承包人。

第六十三条 所有材料、物资要选择产品质量指标符合使用要求、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用的厂商进行供应,每批材料、物资都应有合法的材质证书和试验检测报告。物资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厂商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保证工程所需材料物资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交货。凡是无合格材质证书和试验检测报告的材料、物资,物资管理人员应拒绝接收。

第六十四条 指挥部中心试验室对钢材、水泥、PE管、碎石等主要材料要进行抽样试验检测,承包人对所有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取样试验检测,凡规格、型号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严禁使用。

第十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严格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指挥部财务部门要积极筹集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将工程资金按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提供资金保障。指挥部财务处以指挥组长的签认的工程支付证书为依据,拨付工程款。

第六十六条 工程资金不得挪用,质量、进度、安全、环保与水保奖励基金及工程质量违约须专款专用。

第六十七条 承包人得到工程支付资金后,要及时支付劳务承包人、民工等工程施工人员应得的费用,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确保人工基本生活费、工程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的及时足额支付,严禁克扣工程款,特别是民工款。如承包人克扣上述款项,造成民工上访上告,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业主将采取适当方式代承包人支付,并对承包人进行严厉的违约处罚。


第六十八条 承包人应保证项目部的资金正常运转,严禁挪用工程建设资金。项目部的管理费应逐月上缴,不能一次提取,且在工程完工之前项目部上交给公司的管理费不得超过工程所得支付资金的10%。如果项目部上交管理费超过10%,业主按超过部分的50%的数额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第六十九条 承包人须将项目部工程建设资金的开户银行、帐户、帐号报指挥部审核同意,指挥部将与开户银行达成协议,定期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资金帐户,对工程资金进行跟踪稽查,对劳务承包人、民工等所有工程施工者进行查访。一旦发现承包人将业主支付的工程资金挪用于本工程建设范围以外的用途,除限期追回外,业主将对承包人收取挪用数额20%的违约金。

第七十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应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对财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对违反规定挪用工程资金,将工程资金公款私存、私自转借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第七十一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人员要树立环保国策意识,在施工期间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大气污染,防止废方流失掩埋农田、江河、沟渠和水利设施,防止扬尘和噪声,保护绿色植被,尽力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避免造成危害和损失。

第七十二条 业主、承包人分别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指挥长、项目经理任组长,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云南省交通厅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