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221-98)局部修订的通知
(交水发[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港**航务工程局等单位编制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局部修订,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的第6.3节、第10.1节、第10.2节、第14.1节、第14.3节、第14.4节、第15.1节和附录A、附录B的内容同时废止。本局部修订必须与《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的保留部分配套使用。......